第36条第(2)款 就第1款而言,政治公众人物(PEP)是指担任或曾担任下列重要公职的自然人:
1. 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部长及副部长或助理部长;
2. 议会或其他立法机构的成员;
3. 宪法法院、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级司法机构的成员,其裁决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上诉;
4. 审计法院的成员;
5. 中央银行管理机构的成员;
6. 大使和外交使团团长;
7. 武装部队高级军官;
8. 国有企业和国有全资公司的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的成员;
9. 市市长和副市长、区长和副区长以及市议会主席;
10. 政党理事机构成员;
11. 国际组织的董事和副董事、国际组织的管理或监督机构成员,或在上述组织内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
(5) 就第1款而言,“关联人士”是指:
1. 配偶或与其同居且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的人员;
2. 直系后裔及其配偶或与其同居且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的人员;
3. 直系长辈及其配偶或与其同居且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的人员;
4. 旁系二代亲属及其配偶或与其同居且同居关系等同于婚姻关系的人员;
5. 与第1款所述人员共同拥有受益权的任何自然人。 2. 为第2款所述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法人实体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唯一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
6. 为第2款所述人员的利益而设立的法人实体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唯一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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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PEP(政治敏感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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