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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PEP(政治敏感人物)?

第36條第(2)款 就第1款而言,政治公眾人物(PEP)是指擔任或曾擔任下列重要公職的自然人:

1. 國家元首、政府首長、部長及副部長或助理部長;

2. 議會或其他立法機構的成員;

3. 憲法法院、最高法院或其他高級司法機構的成員,其裁決除特殊情況外不得上訴;

4. 審計法院的成員;

5. 中央銀行管理機構的成員;

6. 大使和外交使團團長;

7. 武裝部隊高級軍官;

8. 國營企業和國營全資公司的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的成員;

9. 市長和副市長、區長和副區長以及市議會主席;

10. 政黨理事機構成員;

11. 國際組織的董事和副董事、國際組織的管理或監督機構成員,或在上述組織內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

(5) 就第1款而言,「關聯人士」是指:

1. 配偶或與其同居且同居關係等同於婚姻關係的人員;

2. 直系後裔及其配偶或與其同居且同居關係等同於婚姻關係的人員;

3. 直系長輩及其配偶或與其同居且同居關係等同於婚姻關係的人員;

4. 旁系二代親屬及其配偶或與其同居且同居關係等同於婚姻關係的人員;

5. 與第1款所述人員共同擁有受益權的任何自然人。 2. 為第2款所述人員的利益而設立的法人實體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唯一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

6. 為第2款所述人員的利益而設立的法人實體或其他法律安排的唯一所有人或受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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